请问签署劳动合同以后还可以即时解雇员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6:08:58
如题。

由于你没有提供你的劳动合同起始日和终止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你所反映的情况建议如下:
在你没有任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也就是你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老板让你走人:

1.首先你要决定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即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还是
2.想拿钱走人?
3.然后就你的想法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
4.由于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因此仲裁委会支持你的申诉请求:即会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你留在公司;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解除你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裁决结果看你的申诉请求而定。
5,如果你想拿钱走人,公司应支付你的费用有:
第一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在这一个月里,你继续正常上班,30天之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发一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期,也就是代通金(不是待通知金),双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可能就是你老总所说的多发一个月工资;
第二就是经济补偿金:法律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这一个月的工资应按照你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包括加班费各种奖金在内除以12算出的每个月平均工资,而不是你每个月的工资标准)
第三是如果你和公司未协商成功,你在仲裁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上面第二项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综上,你的权利是: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留在公司工作(当然不会获得下面的补偿),或者:
2.获得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注意用词是不一样的),然后走人。

呵呵,是不是很爽?当然还是希望你能和公司好聚好散,毕竟对簿公堂对双方都是一件伤神伤和气的事情。

至于你提到的另两个问题:新合同法是3-6个月工资对吗--没有此规定,道听途说的传言。
4月份工作15天的工资,公司应一分不少地另行给你,不包括在上面所说的之内,这是你的正常劳动所得,不论你是否走人,公司都没有任何理由不发给你的

可以,不过要提前跟你沟通,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