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求教 解除合同后的赔偿问题(回答好的。。我加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8:07:23
我老妈是厂里配电间的。。。在09年1月25日(大年夜),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厂里没有安排她上班。。。我老妈也就没有去上晚班。。。
不巧的是:厂里那天发生了盗窃。。。车间正好在配电间旁边。。。
现在。。。厂里就因为“我老妈没有去上班。。。去开路灯(只有配电间边上一盏)。。”,说我老妈失责。。。对我老妈经行了“除名”处理,罚款200元。。 现在公司擅自解除了和我老妈的合同。。。

这个是公司安排的失责。。。公司也有点承认失责。。。答应和我老妈结算一下。。。现在我想问下:我老妈可以拿些什么钱?
经常在线。。方便的话可以留下联系方式。。 注意是网上联系方式。。。如果要现实中的,我会找我们这边的律师的。。。

现在公司已经意识到错误了,但是通报结果出来了,。。。我老妈也不想呆在厂里了,请问像公司这样擅自解除合同。。我们可以向它拿些什么赔偿?

你说的问题很复杂。。。公司狡猾的很。。。你要谨慎点。。。。祝你好运气。。。呵呵。。。

我是学法律的,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另一方可获得当时签订合同时所规定的赔偿,如若没有,则不能

工厂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工厂应按补偿金的两倍向你母亲支付赔偿金。依据该法第47条,补偿金按你母亲在工厂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工厂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此处的“月工资”是指你母亲前12月的平均应得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货币性收入。具体的讲,如你母亲在工厂工作5年6个月,补偿金为你母亲6个月的工资,工厂应支付你母亲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从所述情况看,失窃一事与你母亲无关。因为,在当日公司并未安排其上班。失窃应与公司的保安等其他主体有关。
所以,公司是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在主张实体权利时,应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该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依47条规定的经济裣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属于公司的责任,你母亲没有过失不应该赔偿,至于解除劳动合同更是非法,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公司将你妈妈除名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你妈妈在法定节假日未上班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所以厂里发生的盗窃也并不能认定是你母亲严重失职而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即使你母亲那天被通知去上班没去,盗窃与你母亲没上班之间也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你母亲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被辞退情形,公司解除与你母亲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