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给家族企业一个定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4: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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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学界研究家族企业面临的第一个理论难题是没有解决家族企业的定义问题。一如Handler(1989)所言:“给家族企业下定义,是家族企业研究者面临的首要的和最直接的挑战”。要给家族企业下一个为大多数研究者都承认的定义,仍然面临许多争论。定义难下是因为家族企业包括的范围很广,种类极多,涉及的因素很复杂。

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研究的主要代表性观点如下:

(一)外国学者的观点

1.钱德勒似乎是最早给家族企业下定义的学者。依照他的标准,传统的个人企业即两权合一的企业是家族企业,既使是合伙关系,只要资本股权为少数个人或家族掌握,这种企业还是归于家族企业的范围。此外,“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护最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的……现代工高企业可称之为企业家式的或家族式的企业。”就是说,家族企业不光存在于两权合一的古典企业之中,就是在一些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里,只要个人或家族掌握企业的财务政策、资源分配与经理选拔权等最高决策权,与经理人员保持亲密的私人关系,也算是家族企业。

2.盖尔西克(1997)等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企业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庭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

3.Rosenblatt,deMik,anderson,and Johnson(1985)等人的定义是,一个企业的主要所有权或控制权,属于某一个家庭,而且这个家庭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成员在实际经营管理这个企业,才是家族企业。显然,这一定义不光要求拥有企业的家族掌握企业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掌握,至少是部分掌握企业经营权。

4,Hollander&Elman,(1988)等人认为,家族企业可被定义为由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拥有并管理的公司。

5.Lansberg, Perrow,和Roglosky(1988)等将家族企业看成是由家庭成员合法拥有其所有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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