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否退回上诉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15:44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7年3月提出上诉,并预交了上诉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写明二审上诉费的负担在重审时确定.在重审期间,原告经一审法院协调,撤回了起诉,但一审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书只写明了一审的受理费折半收取,对二审法院的上诉费没有确定.原告可否要求二审法院退回上诉费,或者是可以退回多少?
2007年4月1日之前适用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说: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退回上诉费,重审后再上诉的不用再预交上诉费.而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则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把上诉费退回给上诉人.这里的原告是在2007年3月上诉,2007年5月被发回重审的.

应当退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都在实体做出处理才收取的,二审法院是裁定发回重审的,并未对案件进行处理,重审中又是原告撤诉,实际上这个案件并未确定谁败诉,诉讼费一般由败诉一方承担,所以对于上诉程序中收取的上诉费而言,没有了收取的依据,应当全额予以退还。

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可以退回部分
案件不同,金额不同收取的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