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 请律师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5:52:51
我工作的一家银行在2003年的时候与A(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综合楼的协议,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变(归银行),由A全额投资建设地下室、一楼、二楼,银行全额投资建设三楼、四楼、五楼,约定A享有地下室45%、一楼、二楼的所有权,银行享有地下室55%,三楼、四楼、五楼的所有权,A使用45年后,将地下室、一楼、二楼无条件归还银行。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出资义务,综合楼也已经建成,A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分户)。现A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中“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规定主张协议中约定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变的条款无效,A应该享有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协助A去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按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本属银行的。所以银行可反诉,要求将原协议中有冲突的约定部分,即所谓的A拥有所有权部分,更正为使用权。

A的主张正确,但是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和补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