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5:43:49
李某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某大型国营农场所属煤炭公司的一名职工,1986年在工作时受伤,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被切掉,当时在医院住院治疗,单位承担治疗费用。李某出院后继续工作上班,单位未给予伤残补助金。后经工伤认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现在李某年龄57周岁,仍未退休。
问题:
1、李某在1986年受工伤伤愈后,是否应获得一批伤残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2、李某现在是否享受每月给予的伤残补贴,标准是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
3、李某所受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否正确,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谢。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对工伤职工医疗费全额报销,工资照发。

可向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才能给予工伤评残级别。

1、应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2、没有每月补贴
3、正确与否别人不好下论断,因为这是由医院专家商讨决定的,如果你不服此鉴定结果可以提出二次鉴定,但鉴定费用则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