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时性广告中能否把酒类做为奖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25:41
急求

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在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或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把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违反者将按《广告法》第39条进行处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 发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三)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上述文件发布广告。
  第五条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条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
  第七条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