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军人,该如何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2:34:06
男女双方结婚两年,丈夫是现役军人,两人结婚后一直分居两地,后来女方怀孕6个月,男方提出打掉小孩子,造成两人感情破裂,打掉小孩子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请问女方可不可以申请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
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实在不行就只有起诉了。理论上是可以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