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的权力和义务手抄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3: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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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

本校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本校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有关规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本校学生有权自己选择学校所设的选修课,各类竞赛辅导应在自愿、公开、公平基础上选拔人员。

二、安全健康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本校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重和公平的对待,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有权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根据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四、申诉权:

本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校学生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对处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处组织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仲裁复议。

附:学生权益受损害时:(1)通过班主任与当事人沟通。(2)通过政教、教务处向校长反映或通过校长信箱直接向校长反映。(3)通过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有关处室或校长反映。(4)对上述渠道处理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诉诸法律。

五、监督权:

本校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