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权的实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3:22:45
甲方向银行贷款,同时,甲方或者第三方向银行提供抵押物。

物权法提及,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可以在此类情况发生时:(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物;

甲方向银行贷款,由我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甲方或者第三方向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

那么我担保公司能否与反担保抵押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例如:发生某种约定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银行宣布借款人的贷款提前到期,限定在1月内或者更短时期结清贷款本息,并告知我担保公司,若借款人不能按限期归还贷款本息,将要求我担保公司归还贷款本息。此时,我公司可以与反担保抵押人协商处理反担保抵押物,但是协商不成,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用处置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反担保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此类情况)
我的问题是:我担保公司能否与反担保抵押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此能达到先行使抵押权(如银行),以抵押物变现来偿还贷款本息。

不能。反担保权的实现是建立在追偿权的基础上的。追偿权的获得依赖于自己先承担了担保责任。因此,不能先行使反担保抵押权。

能。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利向被担保人(债务人)追偿,以抵押财产即反担保财产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