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未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13:57
我是一名教师~在一家私立学校上班~我2007年9月来到这个学校~一直到现在`可是学校在2008年12月给我说学校没有我这个岗位了`让我解除合同`我想知道合同应不应解除呢`解除了学校因不因该给我赔偿呢~如果我想去告他们`因该怎么去告他们呢`到那告呢~能赔偿的几率是多少呢~谁能告诉我`

因为确实没有此岗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应该给你补偿

1、鉴于你已经在该学校实际工作超过1年,你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学校不同意,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支持你的请求。
2、学校应支付你2008年1月起至2208年12月份12个月的双倍工资。
3、学校应向你支付1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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