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因不见增值税发票的低扣联,要求我司重开,那我司是否要开具红字冲减呢??应怎样开,步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4:04:28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遗失,不得重开。
用红字冲减是“作废”跨月发票时才用到的。如果发票作废要收回“发票联”才能作废。
你可以让购货方到对方所在地税务局申请办理遗失的相关手续,你们公司能做的就是按购货方税务局的要求提供一些证件,复印件。千万不要好心开给他,不然被税务局查到你就麻烦了。
真正意义上来说,如果发票跨月,那就不存在作废,只能红字冲减。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丢失发票处理如下: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下面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的一段,你可以参考一下,有的税务局开红字比较简单,不用申请,直接开。有的税务局要按以下使用规定的方式做。你可以咨询一下你公司所在税务局。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