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04: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布与实施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第十条规定(城镇私营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投保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但从事私营个体经营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允许补足15年缴费,按正常退休办理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问题1:按照规定本人的养老投保年限已满10年,从事私营个体经营年限也已经超过20年,我的疑问是,本人是否现在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办法补足15年的缴费,按正常哪个退休办理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问题2:如若不是,是否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法律条文有所改动?

1.只要这个办法还没有作废,就可以申请补交和办理退休

2.是否作废,这个无法回答你,你只能咨询下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明确了

问问当地社保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