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跳水自杀溺水身亡,事前半小时的频繁短信,家属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知情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15:30
一女性跳水自杀溺水身亡,事后查知事前一小时内和某男频繁的短信交流。虽然目击者和尸检可证明是自杀行为,但是这种现象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公安部门立案?其中短信的文本内容,家属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知情权?

回复者请勿恶语。

家属是无权要求查看这些信息的,只有警方在认为必要是可以要求该男子提供这些信息,因为这属于个人信息,不容干涉。

家属是享有知情权的,但是如果你说的某男先前没有违法行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至于会不会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 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里,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有犯罪事实,二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自杀的话,也就是和某男无关,这时一般是不会立案的

不属于刑事案件,家属可以对自杀本人的手机信息享有知情权。

属于,警方可认定短信为自杀动机如果情报够的话,个人信息并不与其想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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