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法院近期故意伤害罪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9:55:02
我认为判决不公 群殴被叛故意伤害罪
A.B.C.D.E.F.等人在2007年12月30过年那天,在外打工过节,地区是浙江,老板发工资时,内有1张100元假票子,A拿在手中痛在心里,决定讨个公道,ABCDEF.等人来到老板家,老板死活不肯,叫来家属赶他们,并动起手来,结果伤的伤,逃的逃,老板家属死亡1人,A被叛故意伤害罪死刑,有人认罪。BCD认罪,被赔偿,EF在逃亡,这样我认为不应该这样过早地判,判决不公。 请问各界法制专家,我若是A家属,我该怎么办,您们想一下。而且要赔偿许多钱,A的家属是务农的。咋赔偿啊。

楼上已经把法条写出来了,我就不赘述了,不是专家,只是说说自己的观点。
对于您的第一个疑问,即认为应认定为普通的斗殴行为,或者是聚众斗殴,而不应是故意伤害,在这里我要先向您解释些问题,第一,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流氓火拼,且有计划,有目的,而此案不是流氓活动,只是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2,此案的确是斗殴行为,但因造成了严重后果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里的故意是说他们在下那么重的手打人的时候应该已经知道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于您的第二个疑问即是否可以在有人逃亡的情况下判决,当然可以,第一,证据充足,2,即使最后确认是E致人死亡的,因为是共同犯罪,,且A是主谋,A一样承担责任。
对于您的第三个疑问即咋赔的问题,法院在执行遇到困难时会采取补救措施的,他们有这样的权利也有这样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殴打他人会被判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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