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问题,请检察院、法院的同志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9:34:56
我是一名警察,我抓了一个小偷,2007年偷了一部电子词典,当时给他劳教1年半。2008年10月出来,2008年12月扒窃一部手机,被我们行政拘留15日,本来打算关进去直接再报劳教的,可是他说有阑尾炎,医院检查说不确定,拘留不收,没有执行了,也没报劳教;2009年1月扒窃俩手机,当时先给他刑拘了,可一估价俩手机才400多,转治安拘留15天,这次拘留所收了,报劳教1年半劳教所没收。2009年2月又扒窃一部手机,数额肯定够不上刑事,但是他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我想给他刑拘了,可法制室意见让先行政拘留,他们给了我检察院的电话,我问了他们说可以按多次扒窃报捕。

我想问一下:

1、已经给过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不可以算作多次?(最高院98年的解释中有“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或最后一次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一年内前次盗窃数额应予以累计”之类的话)

2、应经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用不用撤销?如果前两次不用,转刑拘时第三次正执行的拘留用不用撤销?

累计是不受是否行拘影响的 惯犯可以按累计数额定
不用撤销 转刑拘后第三次的是要撤的因为你改刑拘了 只能执行一个

此案中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此人到盗窃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这个主要看你所在地区划定的盗窃罪犯罪金额的标准,如果多次盗窃所得的赃物价值不够当地标准,那就不能构成盗窃罪,还应是行政处罚。关于你第一个问题,解释中的多次与一次是指犯罪行为,和是否给过行政拘留没有关系。第二个问题不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