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律继承人是否均分遗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1:35:48
我的一位朋友母亲在台湾,已身份证申请居住权。她在大陆还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哥哥,并且拥有不动产。台湾法律事这样规定的: 在台湾地区,配偶是当然继承人,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第姐妹是第三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是第四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当然继承(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其份额比例如下: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继承;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可以看出我朋友是第一继承人,她舅舅是第三继承人,在分遗产时第一继承人和第三继承人都要分遗产吗?如果分遗产动产是按台湾法律还是依据大陆法律呢?

原则上
只有她女儿才有
要是她在台湾有配偶
有小孩
那麼你的朋友 须要跟台湾的配偶跟兄姐们共同继承
台湾民法规定 配偶继承其一半财产
所有子女继承剩余一半

她在台湾应该嫁人了吧
那麼届时财产是给台湾这边的老公
跟台湾这边的亲人(子女)
与在大陆的女儿有继承权

在分遗产时第一继承人和第三继承人都要分遗产吗?
~如果有写遗嘱说明财产之分配,则由遗嘱认定之。
如果没有写的话,例如意外死亡就照你所讲的都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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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遗产动产是按台湾法律还是依据大陆法律呢?
~因为遗产是在台湾,所以当然依照台湾的法律。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3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2百万元。
第一项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於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