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6:41:24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相关法条】 本法第98条;《刑诉48条》第17条;《高检刑诉规则》第158条。

【意思分解】
1询问证人的场所有如下几个地方:一是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二是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这种情况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根据《刑诉48条》第17条的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只能依照本条的规定而不得再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二个基本的规则,一是单独进行的原则,即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以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并便于证人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二是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高检刑诉规则》第158条的要求。
3如果所询问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根据第9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一点同本法第14条第2款关于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原则上都通知被询问或被讯问对象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不要混淆】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或“必须”通知,通知的是“法定代理人”到场而非其他人如该未成年人的老师等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