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网点开饭店是否需要征得楼上居民同意,青岛地区是否有相关文件进行明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4:43:40
经过网上搜索,在南京等地,有相关规定,要求在居民楼下的网点开饭店需要征得楼上所有居民的同意,不知道在青岛是否有类似的规定?

这个规定不是地区性的。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新条例“撑腰”

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受害人评理时虽然明显占上风,但是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却不容易。这类纠纷牵涉部门极多,而许多部门又没有最终裁决权,在一次次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很多人只能忍了这口气。

烦琐的投诉和更加烦琐的经济处罚,让许多人望而却步,即使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但是邻里之间的矛盾也会因此加深加大,预防或制止妨碍相邻权则显得尤为重要。

95年6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这个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有了部分完善,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