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合同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5:29:10
去年我在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30日,现合同已到期需要再次签合同。但是现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本没和我们这些员工商量,就把我们现在需要签的合同期限定为2009年2月1日到2014年1月31日,我觉得时间太长了不想签,何况但是我们和公司总部较远,而且为了保护自己的工作又必须签,但是以后如果我不想干了就会赔很多违约金,现在急切想请较大家,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以后如果我要付违约金要付多少?不胜感激大家指导!
如果合同没到期(因为现在是公司单方面的要求我们签五年合同),比如我只工作了一年,我只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就可以了吗?他们就没有权利要我赔违约金吗?公司今天才发给我们合同,就要我们今天下午签了邮快递回去,我没时间考虑了,请大家帮帮忙!我签这份“不平等条约”没什么事吧?感谢大家了

放心吧,除非你是特种工作或者有直接培训费用,而且在合同里面写明了有违约金,否则一分钱违约金都不用给的。公司这样做只是想避免再次续签和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已。

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能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不需要交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