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分户有何特殊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2:18:38
黄大爷属于某村2组村民,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210平方米(2000年前已进行初始登记并发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黄大爷)。膝下3个女儿,老大39岁户口早已迁出本村,老二36岁属于坐堂招夫,他们夫妻长年与父亲黄大爷居住本村210平方米房屋;老三出嫁到本村7组已建住宅。在2007年因项目建设需要征用该地,于是黄大爷将原来210平方米房屋一分为四(自己本人及三个女儿各一份),形成分户协议。2008年他们分别向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及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了变更登记,各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份。目前该项目对4个户分别补还房屋一套。请问:该宅基地分户是否合法?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首先说明,黄大爷还没有去世,所以原有的210平方只属于黄大爷本人。按照民间风俗,嫁了出去的女儿是无权分户的。所以老三也来分户是违反常理的。老大户口在2007年之前已迁出,她已不是本村村民,无权得到本应属于该村村民的利益。现在,最合理的做法是,黄大爷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自己主动与老二分户,然后按两户向村委申请两套房。
如果黄大爷去世了,则他的三个女儿都有权继承他的遗产(那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