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哪个部门是来给犯人指定辩护律师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8:59:33

人民法院不会给犯人指定辩护律师的,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况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而指派律师,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司法方面帮助的部门、机关。或者说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机构是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不请律师的,审判长将通知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派出辩护律师。

  楼上的乱说,什么“人民法院内部都有司法局设的免费司法援助中心”不瞎扯嘛。

  司法局是政府下设的,中心是法律援助中心不是什么司法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对刑事审判法律援助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并组织实施。

  二、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