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起诉离婚,法院要我算好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朋友,我该如何算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42:57
男孩,方XX,2001年10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XX城区小学二年级;女孩,方XX,2007年06月25日出生,现兄妹俩断奶后一直由爷爷奶奶即原告父母照顾。因此,从孩子考虑,请求判令俩孩子抚养权归属于原告,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包括生活、学习、医疗等等,直至孩子完成学业或有自身保护和生活能力为止。被告于2008年7月29日在家里没任何人知道,也没跟家人说,一声不响就这样走了,原告还到外面找了几天,被告躲开来不见,事后被告亲笔书信告知原告,她已经与另一男人在一起,如今生活很好!请问可以要求被告赔付精神损失费吗?谢谢!

我国《婚姻法》中有规定,一方因婚外情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对方起诉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你可以向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她说讲,她是明显的过错方(但你要有足够的证据,否则,她可能不承认的),《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婚姻法》中规定孩子的抚养费:一个孩子时,不承担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支付本人收入的20%——30%;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应支付本人收入的30%——50%,但最多不超过50%

如果有证据,你可以向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要支付到18岁。

没有青春损失费
孩子的抚养费是她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没有固定工作一个月300块,其它教育费平分,这你都不会算呀,

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用,以目前的价格算取,孩子的教育费用,孩子的医疗费用然后这里面一般由你负担,另外照顾孩子你可以相应的索要一些费用,你算算吧。你不但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还可以起诉她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