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还不到60岁,签的劳动委派性质的合同,不到期被辞退,是否可要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20:44:59
男性还不到60岁,签的劳动委派性质的合同,不到期被辞退,是否可要补偿金?
2008年9月和一个劳务公司签的合同,但是之前还在A公司上班,只是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原因,A公司找了个劳务公司给签的合同。合同期一年,还没到期,现在要求走人,并且要签一份“自愿辞职”的文件。

已经给A公司工作4年了,其中和劳务公司签过2次,一年的合同。
请问,能否要到补偿金?应该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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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政府对那些公司看得死死的,新闻也正掩饰这类消息呢,大环境对公司裁员不利,我觉得是好事

结论:
您好!您这样的情况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应该订立不少于两年的合同,又何况该公司中途违约,劳动者完全有权利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适从08年1月生效,所以在这之前仍应该按照旧的劳动合同法计算赔偿

08年前的赔偿为工作一年的赔偿1个月工资,08年后的工作时间由于被隔断,所以工作超过半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双倍赔,没超过半年的按照半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

另外,提醒您一点,现在政府方面的态度正好与您说的恰恰相反,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各地方的政府在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上采取了谨慎认定,能不处罚就不处罚,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否则企业将会以破产相威胁,社会的稳定性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上是 不可能的
现在的社会
法律公文 颁布了
可是执行下就很困难

社会啊就是这样啊

可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