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病假和事假最多可以呆多长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4:05:29
我是一名市企职工。在职工作10年了,最近患上焦虑性惊恐症,一直服药治疗,这种病是属于精神类疾病,所以医院给开病假条,但治疗了半年了也不见好转,我想问病假和事假可以呆多长时间。请详细介绍一下劳动法里关于病假和事假的具体描述?

事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病假:现在执行的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其中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