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的案子,请问这种案子的状态是怎样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51:51
我的意思是说该案子的处于正在审理的阶段还是处于已经判决完毕,但是还没有生效?或者说,该案子是属于一审的案件还是说是二审的案件?

法条给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
  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
  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
  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
  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
  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
  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
  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
  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
  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
  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