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变相裁员不给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7:30:40
我不知道苏宁上面总部领导能否看到,但是我还是想通过这方法很想问一下张近东,你不是口口声声讲不裁员吗?那又为什么来个变相裁员呢?我跟我另一个搭档是第一期被裁员的,我们不知道你们是用这种手段欺骗我们,说调到另一地方,而且要在半个小时之内考虑决定,若不去,那就自己写辞职信,并签字,说什么这是公司的程序,还说什么该有的都会有,短短的时间里我们根本毫无思考余地,最后在逼不得以的情况下只能屈服,后面看到工资卡,发现该给我们的赔偿金一分都没发,找人事找上级领导,这回她们却说我们自己辞职的而且签了字,有谁会这么傻,在佳节之际,给自己一个失业"大红包"啊,怎么能这样,骗我们签字,现在却这样子,还说什么该有的都会有,一个大的企业怎么能这样对待员工,更何况我们是从开业跟门店苏宁一直走过来的,一直以来都是任劳任怨的,每每加班,没算加班费,从未计较过,这回不需要我们了,就一脚踢开,为什么连最基本的赔偿保障都没有呢,藐视劳动法,未免也太说不过去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们,公司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有不合法的程序,你们可以申请老哦的那个仲裁

骗签字?不会吧,无论什么时候,签字前都是要看清楚文件的
一旦你签了字,在法律上就证明你已经同意文件内容
下次注意吧,关于没有失业赔偿的问题,你可以看看新劳动合同法,只要你有证据,就可以去告发他们。
但有一点,如果人家有证据证明你属于自愿辞职,失业赔偿是不会有的。

习惯就好了。每次都这样的,你不该签字的,也不该写辞职信,就耗着。这种东西吧没法说,今年这种事太多了,因为以前很少出现,所以也没太多人关注。太理解你的心情了。但是赔偿金不给,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你签完字了以后不给的。但应该是给赔偿金的,你可以和人事再讲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