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解雇(没有犯错误),经济补偿金是否要双倍,代通知金肯定是要的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3:17:40
公司在上海(上海恺申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我在宁波出差,20日通知我.要求今天上完班后不用再上班.
我的合同签订时间是1年,日期起始为08年8月14日.
因为公司只肯给我本月20天工资及赔给我1个月工资.没有协商妥协,要我去上海谈(公司副总提出),我想问我回上海车旅费用应该由谁来出?
小弟我法盲.希望专业人士能给予我帮助!
假设我每月2000元工资,请问包括本月20天工资,公司总共应给我多少钱?

多谢了!!!

1、你可以不认可公司的通知,认为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需要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赔偿是补偿的2倍,就是两个月工资。
2、补偿是1个月的工资。因为没有提前通知,应该加上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上叫做额外给予1个月工资。

我认为你可以用第二方案与公司谈,因为结果都是2个月工资。还省麻烦。
如果你本月是2号上的班,至今实际工作天数是15天,本月记薪时间是20天,因此应发你工资是(15/20)*2000=1500元
你共可以获得5500元工资加补偿。

具体条款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可以上面48条来说事即赔偿要求据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