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2:50:14
情况是这样的 手上的合同是这么写的
1.固定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起到2011年9月4日止,共3年。
2.试用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3月4日,共6个月。
在试用期内,乙方证明不符合如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接触劳动合同。
现在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要裁员,我现在的岗位是轻体力岗位单位要把我调到重体力岗位上,我不同意就说要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就是公司在我满三个月的时候认为我胜任这份工作已经把我转正,但没有任何书面的依据,只有我自己提交的转正申请公司已经批准但申请书现在在公司那里
现在说我是在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赔偿
哪位好心人帮我解答一下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补充下 转正申请在公司那里基本拿不到的,不过已经转正两个月了,拿了两个月的正式员工的工资,这个工资卡里有记录的,不知道这个算不算是依据
还有正式员工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知道这样算不算已经过了试用期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所以那些福利是你应得的不是证据,试用期已经约定了且只能约定一次所以你还是在试用期内,至于公司内部的规定对外没有约束力,过了6个月即使公司没有批准你为正式员工你也已经是正式员工了,如果提前转的话法律上认可公司的转正声明。
  为此,你现在还是在试用期。
  现在有个办法,你合同上写你是轻体力工种,企业没经你同意就换工种这是违法的,你可以不同意。你的情况属于40条的第三种可以申请赔偿,你需要先去仲裁这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首先说明,试用期必须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不知道你当时合同上写的岗位是什么,如果公司要变更岗位,你不同意,也不能解除合同。
至于试用期的事情,虽然公司提前给你转正了,但是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并没有过。其它,如工资等并不能做为提前终止试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