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人士进】做动画参加比赛,用别人的歌曲,用别人的字体,会触犯法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17:05
【做动画参加比赛,用别人的歌曲,用别人的字体,会触犯法律吗?(在国内外分别是怎样的?)】
做个动画参加比赛,里面开头片尾曲,中间配乐什么的,用别人的歌曲,字体也用别人的,会触犯法律吗?
我知道貌似参加比赛是不会触犯著作权什么的,但是如果比赛后出版了,有了商业用途,会触犯法律吗?

国内外有不同的规定吗? 如果参加国外的比赛会怎么样??

请专业人士回答下,请详细一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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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做一个片子,打字幕的时候,所用的字体肯定是别人设计的啊~ 难道我必须自己设计一套字体?
再有,我不可能自己写歌自己唱啊? 我看见国内的动画比赛,大家都是用别人的音乐,很多是日本动画的配乐……

参加比赛亦违法,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参加比赛,从中获得荣誉或奖励,同样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即使到国外参赛,根据《伯尔尼公约》及我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属人原则,同样侵权。

而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无非是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MM,一个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有“三性”,即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只要具有这三行,不经他人同意用于比赛便是侵权。只要在下述情形使用,才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