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第八条《合同得解除和终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21:03
第二项(终止)的第2条的(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请问甲方要赔偿吗?还有这句到底怎么理解?有人愿意帮我回答吗? 在此先谢了哈!
首先感谢你回答!在此鞠躬了,说声:“谢谢”!
公司计算加班工资是这样的:月工资/30天就是日工资(日工资就是当天的薪水),然后在用日工资/8小时就得到小时工资;请问公司这样算也是合法的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也就是按每周休息2天计算的。你公司如果每周安排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那星期日是不带薪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还明确了全年11天为法定节假日应当由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即带薪休假。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你公司吧星期日列为带薪日是不合法的。安排员工在这一天工作又不安排补修的,是要支付200%的工资的。

你得把问题说得更加清楚一点!
根本就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

一、针对这句话这么理解: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这是劳动合同终止,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特殊情况。

二、如果到2月31日,公司仍旧未续签合同,你们可以要求一个因满一个月未满一年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