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0:48:24
我公司雇佣临时工进行装卸工作一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其粗心导致摔伤,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应承担百分之多少责任?
请问一下各位专家什么样的条件就构成了雇佣关系? 可否给出劳动法规的相关条例?谢谢
我先雇佣了一个装卸工的头儿,他找的这个装卸工,那我公司是否要对这起事故负责?

看了楼主的问题及其他网友的回答,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楼主参考、网友指正。
1、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分的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从楼主写明的情况看,企业只是临时雇佣他人,并无让所雇佣之人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及相关事实,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本起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企业、工头及受伤工人。企业与工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承揽关系)。工头与受伤工人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受伤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工头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没有过错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企业要想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1)“企业未与受伤工人直接建立雇佣关系”(2)企业在受伤工人从事雇佣活动中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企业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如企业无法取得上述证据,也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上面已经谈到,企业与工头及受伤工人建立的也可能是“承揽关系”。按《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即工头或工人)按照定作人(即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企业存在指示过失。
4、当然,如企业既不能证明“仅与工头建立的雇佣关系”又不能证明:“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是承揽关系”,那么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赔偿责任。受伤工人有过错的,应“过失相抵”,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5、综上,“确定企业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请个好律师吧,这才是当务之急。

你好:你说的问题看上去简单,实际上还是比较复杂的,关键的问题是这里涉及到 劳动关系和 雇佣关系的两个法律关系的问题。

第一: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联系与区别。

表面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