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私自买卖责任田是否违法,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27:02
1.农民的责任田是否容许个人买卖?
2.买卖责任田是否违法?
3.买卖双方应付什么样的责任?
4.如何向政府举报反映私自买卖责任田的违法行为?
5.经多次反映政府一直没有作出处理该怎么办?
6.政府应不应该告知举报人非法买卖责任田的处理知情权?
7.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举报反映人能否有权利按程序上访?
8.按程序上访人是否会招到有关部门的迫害?
9责任田非法买卖后至今没有在上面建造住房,应如何处理?
他违反了那些条款能详细标注下吗?谢谢了。

答:
  1.禁止。
  2.违法。涉及的法律有《宪法》、《民法通则》、《土地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省《办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3.撤销买卖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
  4.可向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5.属行政不作为,向上一级反映。
  6.不仅应向举报人告知,还应向社会公布。
  7.绝对可以。
  8.这就说不了,只能说迫害举报人犯法,一旦被查,比害眼厉害。
  9.责任田非法买卖后,建房也应依法拆除,没建房可能是有所忌惮。即便这样一旦查实也应依法处理,只是查证困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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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回答:
  应须说明,农民的责任田农民没所有权,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而且这种使用权也不是完整的,他只能、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买卖属处置权利,而处置权的行使,只能是所有权人,农地的所有权人是村或村小组集体。所谓农民依法转让土地,是转让使用权,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只能限定在承包期内和继续用于农业生产。

  参考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