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物权 所有权与共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6:10:15
最近在看三大本物权时有点疑问:在第八章所有权中说所有权的特征之一是独占的。一个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是在第九章讲得却是共同共有。一个物可以有几个人共同共有?

为什么有这个矛盾呢?请高手指点。
共有并不是是共同共有啊。还有按份共有的。

不矛盾,所有权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共有,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针对一个所有权而言,并没有针对几个所有权而言。一物上不可能存在几个所有权。一个物可由N个人共有,没数量限制,但既然是共有,肯定是两人以上三。

你需要从定义入手,
共同共有是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由于共同共有是基于特殊关系形成,如夫妻关系,因此“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不意味着“将所有权分成几份所有”,而是每一个人对所有权的享有都及于一个完整的所有权。这可以从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因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单独处分,这与按份共有中可以单独处分自己份额不同。
但是你所说的所有权独占的问题与这并不矛盾,因为所有权是最完整的权利,有最完整的四大权能,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仅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是为了物尽其用,一个物归几个人共同所有、使用,也是可以的,不仅在现实中可行,也是法律允许的,因为仍然是“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将所有权分成“几份”,仍然是一个所有权。
物权法是高度抽象的,你需要结合教材、实际,找出表面上冲突,但实际上并不冲突的理由。

一楼正解!

应该按份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