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过期发生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9:47:57
我们家是四川攀枝花米易县的,在2002年和攀钢集团矿业公司管理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后来没有要求继续签订合同,又因为国家取消了土地税就没有续签合同,由于家里长期没有人照看,现在邻居找管理处, (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管理处口头上说土地归他们,现在我就很气愤! 这样的话我们能不能起诉他们,该起诉谁?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土地不是归集体的!是攀钢企业的土地!

那块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是归攀钢企业的。你们原来承包的应当是国有建设用土地,攀钢企业的工业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你们承包到期后,由于没有续签承包合同,也没有向发包方继续缴纳各项费用使承包合同保持在事实延续的状态,实际上根据《合同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已经失去了对那块土地继续使用的权利,作为发包方的攀钢企业是有权收回承包地的,也有权再次对那块地进行发包。至于那个管理处是不是攀钢企业授权的部门那要看它的部门职责,当然即便是在管理处的职责范围内那也要由攀钢企业最终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而不能是口头的。另外,要看那块地是不是耕地,攀钢企业征用了几年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如果攀钢企业的这块地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建议你可以向你们那片的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举报他们,收回他们的闲置土地。
打官司建议你还是不要了,费钱费力费精神还很难赢。因为你们承包的可能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国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或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后如未继续签订或有法定的延续条件,则合同自然终止。
真要打官司要起诉的话只能起诉土地使用权人---攀钢企业。

如果地是攀钢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归攀钢企业所有。你所承包的只是经营权。
建议看看你以前的承包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到期,经营权的归属由攀钢企业决定。只要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
起诉没必要,去调查闲置土地也没什么用,还不如去争取管理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