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工作考虑,镇党委直接任命该村一命党员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是否合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2:02:38
有没有文字性规定。

原则上,党组织的负责人都应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党组织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比如,有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的因犯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有的因工作需要调任其他职务,等等。如果不及时指派而等到召开下次党代表大会时选举,就会贻误党的工作。因此,从党的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党章作了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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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理解“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问:我们支部的支部书记已更换了三位,但都是上级委派的。有的党员找上级组织提意见,说党章第十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而一位领导却用党章第十三条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来说服大家,但很多同志仍想不通。应该怎样理解第十三条规定呢?
  答: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讲的“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地方各级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同时也包括党的总支、支部的书记和副书记。根据这条规定,个别支部由于需要整顿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暂缓进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这是在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的一种特殊处理办法。应该指出,即使是这样的单位,也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正常的民主选举。不应引用党章第十三条规定,为自己不尊重党员权利的错误做法寻找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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