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0:53:15
民法在确定其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的范围时,实际上将民事关系分成了三类:(1)民法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关系。(2)民法不强制践行其内容,听凭当事人自处的民事关系。(3)民法禁止发生的民事关系。在前述三类民事关系中,惟第一类民事关系才能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
请高手给每一类民事关系举个例子,并给予简要分析。谢谢

不抠字眼,领会精神的话,还是可以明白作此分类的人是什么意思的。
所谓“强制践行”,可理解为有强制力,即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民事关系”,可以宽泛的理解为民事主体间的各种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这里就是指民事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啦。
第一种,比如合同之债(其他债也一样),合同一经成立且有效,即发生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执行,若不执行则可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比如我答应下星期请你吃饭。此关系法律不禁止,但我若不请,你也不能起诉强制我请吃饭或赔偿,也就是说没有强制力。( 有个专门的词叫“好意施惠关系”,比如搭顺风车什么的,也可算作此类,但又不准确,因为这种关系中也可能产生这里的第一类关系,就不再扯远了哈.)
第三种,比如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法律禁止性规定等。例如我雇佣你杀个人,为此定了个“合同”。法律显然不允许发生这样的“雇佣”关系。此种关系不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力,但有可能当事人将受刑法,行政法的惩罚。

另,楼上的朋友大概是想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去了吧?,关于“行为”的这对概念和“关系”的这对还是不一样的哦~

这种说法不准确。
按照现行通说,民事法律关系不等于合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并非只有合法的才能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关于“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一两句话说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你所说的这三类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实际上没有这三种分类。
举例:1-物权法律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3-侵权关系、不当得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