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区别是什么,请懂税务的来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9:41:51
双薪,见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全年一次性奖金,见国税发(2005)9号文,请问双薪是不是等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是,那么这两个文件就是冲突的了,那么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无所适从.如果不是,那么他们的区别是什么呢?

以下文字摘自http://club.esnai.com/club/bbs/showTopic.aspx?topicid=3974958

国税函[2002]629号和国税发[2005]9号是否有冲突?高手赐教
国税函[2002]629号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看2条规定,我查了下,国税函[2002]629号还在总局的网上挂着,说明还是有效的,但是新的国税发[2005]9号如此强悍的规定了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难道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失效了吗?当然800应该变成现在的1600了。

我想再次确认,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理解计算:比如A企业员工B,12月工资2000,双薪(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也是2000(均未税前),那么12月B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1600)*5%+2000*

国税函[2002]629号包括比较广泛,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而绝大多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到现在也只有13月工资即“双薪”,没有奖金的。而企业和其他单位一般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
通过几年的征收实践,各地陆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情况,有的地方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都单独作为一个月征收个人所得税,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统一税法,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在2005年1月21日发布了国税发[2005]9号文件。此文件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规定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了此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因此,你的假定2008年比如A企业员工B,12月工资2000,双薪(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也是2000(均未税前)。
那么,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000-2000=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2000元,先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00/12=166.67元
确定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100元。

但愿我的回答对你理解国税发2005]9号有帮助,如果你认为我还没讲清楚,你可以通过百度Hi联系,我作为税务人员一定尽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