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法条适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7:57:54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 2006年《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 2006年《仲裁法司法解释》第4条)

两个法条存在立法上的逻辑问题,应该如何适用???

1、有劳动纠纷,先申请仲裁(仲裁免费),如果对仲裁判决不满意,拿到仲裁判决书15日内,上述至法院,法院要重新审理
2、仲裁机构是单位经营地或者注册地

用直白点的话说吧。

第7条 在合同里如果有写“有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样有“或”字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一方想仲裁,另一方想通过法院解决的话,只能去法院解决。如果一方想仲裁,另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则通过仲裁解决。

第4条 在协议里约定的仲裁机构要唯一且确实存在,比如“如有争议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 或 B仲裁委申请仲裁”这样的条文是无效的,必须规定具体那一间仲裁委。又比如“如有争议向c仲裁委申请仲裁”,而C仲裁委是不存在的,那也是无效的。要在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写清楚明白。但当协议中的仲裁规则中虽未写明那间仲裁委,但是能够按正常思维得出而又不会引起争议的,就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