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是否已经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能否继续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45:52
我从83年开始为县信用联社做我村信贷员,负责贷款收放工作,直至06年,县联社因业务调整等原因单方面撤销合作关
系,并且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我们反应到江苏卫视的1860眼;终因涉及信贷员人数太多,补偿金额过大,县联社
一直不肯妥协,经过拉锯式的协商调解,同时在法院不愿受理情况下,无奈之下达成了以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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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响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乙方:
就解除业务代理合同关系,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系业务代理合同关系,对此双方予以确认。
二、依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双方商定自2005年9月27日解除业务代理合作关系,原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三、甲方一次性付乙方补偿金人民币 [ ] 元,乙方的一切事务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不得已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如有权威部门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则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乙方依本协议已领取的补偿金在执行新规定时一并计算,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多出部分乙方无条件退还甲方。
六、本协议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二00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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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议中第五条有:如有权威部门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则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乙方依本协议已领取的补偿金在执行新规定时一并计算,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多出部分乙方无条件退还甲方。
现在我们想,本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 ?本协议是否已经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作关系了呢?我们能否继续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应有权益呢?请专家为我们指点迷津,万谢。

只供参考:这个协议书一旦签字就是一份很好的证据,你可以据此协议书去维权.不合法的不平等的条款就有了依据去要求重审.同时证明了你们的工作年数.

可以了!但是要注意你自身的环境,看需要补充什么重要的进去,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