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房产给子公司办公,房产税由总公司支付,税务部门认为是租赁行为这样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2:51:17

税务部门认为是租赁行为是合理的。
总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也是两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他们之间发生交易行为需要独立核算,会计准则怎么规定的就应该怎么核算。
他们只是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是各算各的。
只是在期末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才进行合并的抵消处理,但也只是合并报表,该交易的实质还是租赁,总公司是出租人,子公司是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