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判定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6:12:32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1994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晚会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取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专研,创造出“沉井纠编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告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取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提问:1.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违法之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贿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受贿罪在实践中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替他人办事收取财物的,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就可构成受贿罪,不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为他人办事谋取利益的,不论他人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可以构成受贿罪。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中,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限于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还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罪论处。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典型的受贿行为,但其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身份,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不应据为己有的财物,其危害是很大的,所以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刑罚的规定处罚,即:(一)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