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判定与追诉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7:35:11
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与第三者公然在外地工作同居长达半年时间,后因某些原因与第三者分手,回家后丈夫要求离婚,但女方以自己失去生活来源,母亲与幼弟需要抚养为由拒不离婚。男方心地善良,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后男方认识另外一女孩,产生感情,为尽快离婚,将所有财产让与女方,离婚一年半后,该女子仍旧纠缠男方。请问该女子与别人在外地长达半年的同居关系属于非法同居还是重婚,时隔三年,是否过了追诉时效,女方属于过错方,能不能请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本来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可我朋友也就是后来和男方在一起的女孩发现,该女子仍旧经常打电话给男方,我朋友不胜其扰,想咨询一下还有没有起诉的权利?如果有,她会向该女子讲清楚利害关系,请她自重;如果没有,请大家给些好的建议,谢谢!~
重婚罪还有一种是只要婚姻中一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生活,就算没有再次领取结婚证也算重婚罪。我想只要能找到该女子与第三者在共同生活期间小区或者居委会关于其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犯了重婚罪。现在只是取证比较困难!!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按实际情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就属于重婚罪。另外,重婚罪的最高刑罚是二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