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如何表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0:10:51
在独立权利要求第一项特征部分,只以“产品设有某装置,该装置控制某物”一句来表述,审查员说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如产品的形状、结构构造,特别是产品的电连接关系。
本产品外形、结构可多种多样,电连接关系用“控制”一词代替,不能吗?
那么,功能性特征到底如何表述才行呢?

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功能与技术方案相结合的共同体----你的技术方案(可以穷举涵盖)实现了你的功能,即受专利保护。但,用其它方案实现你的功能,或你的技术方案被用于其它功能(如使用对象),就不在你的专利保护范围了。

不能只叙述功能性能,一定是在包括组成、结构、方案之下的原理、功能才有依托的主体。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爱因斯坦因聪明的贡献受世人景仰,就要以人带事迹来描述他。有实体才有功能的存在,合二为一,就是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