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劳动法中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且经过部门领导同意后 需要交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11:13
不需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支付违约金是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违约金有两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依照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只在两种情况下存在:
1,约定了培训内容的;
2,约定了竞业禁止内容的。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上述内容,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这要看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规定要交就交,没规定就不交。不是劳动法新旧的关系啊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