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出丧劳人员安排?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2:11:42
原天津市河北区大中华橡胶厂(因破产已改名为爱华橡胶厂)一职工,在职期间于1991年患有精神分裂症和2001年做膀胱癌全部切除再造手术至今,经医院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单位一直亏损导致破产,没有支付职工基本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现本人48岁,企业要求职工提出申请企业退出,并自行提供相关医院病情证明
我想问一下:职工一旦办理退出以后,是不是职工就推向社会和其单位是否脱离关系?由哪接管并受理?可否保障基本生活费用和养老医疗保险?职工50岁办理病退时,应去哪个部门如何办理?

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办公室认定为享受丧劳特困重点帮助对象的,女性在45至50周岁、男性在50至60周岁期间的,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可办理退职;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或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其中,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手续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办理。

赶紧找河北区劳动仲裁咨询,越快越好,别耽误了。

给你参考下

职工患病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作者:

韦先生是某化工厂的一位老职工,在该厂已经工作13年,跟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份,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脱出,需住院治疗。单位表示最多给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他出院上班。厂领导根据本人的申请安排他到传达室上班,不料3个月后,旧病复发,又住院治疗2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他再次要求上班,厂里没有同意,一周后,单位书面通知韦先生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他对此不服,认为企业把他赶出大门太不尽情理,难道劳动者生病连治疗的权利都没有吗?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可以要求继续在该单位上班吗?

坤德律师事务所张崇泉律师答复: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对医疗期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偏差,导致做出了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对韦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韦先生要求回单位继续工作的正当请求应该受到法律支持。

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医疗期是一个专门概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