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5:07:57
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什么

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监督行政,或称行政内部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权力性监督主体一般能对被监督主体直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产生法律效力。而权利性监督主体则不能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权力性监督主体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而引起权力性监督主体的注意,最终由权力性监督主体采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措施。因此,权利性监督主体的监督是启动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标。
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3)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4)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具有多样性及非行政性。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内涵?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有权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状况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对这一概念我们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大众媒体等。相对于其他行政法主体来说,它的范围要宽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对行政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效力不一样。一般来说在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相关责任等。而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公民和大众传媒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往往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