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8:12:36
我从02年受聘到现在的单位工作,02年到07年单位都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会保险,08年签订了劳动合同,09年1至2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还在单位工作,因我与单位为以前的劳动合同打官司,09年2月底单位单方面要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并且给我出据劳动中止合同书,劳动中止日期是08年12月,单位能不能与我中止劳动关系?应不应给我09年1至2月份的双倍工资?我该怎样维权?

这个终止书你最好不要签。但万一已经签了也关系不大,因为你与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属于未续签合同仍在单位工作,因此法律认为自动续签了上一年的劳动合同,属于解除而且不是中止。

合同期内单位要辞退你是解除,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才属于终止。

单位不要你,OK,但必须把你该得的赔偿给你,该发你的加班费发了,该帮你的保险缴了才行。否则,仲裁他。

应该要给09年2月的双倍工资,劳动法规定是按未签合同满一个月以上才有二倍工资,1月是不算在内的。

维权的话,就只要仲裁单位了,注意你的证据要足。仲裁不行还可以上诉。

02-07年的保险现在仍可以仲裁补缴的。

你应该仔细看一下劳动合同法 !这里一句话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