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附加条件来应对社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4:05:36
现在的情况,是员工不想交社保,厂里也不想交社保。

可如果不交,就算他白纸黑字说了是自愿放弃社保,宁愿工资加二百,但以后一旦投诉厂里还是跑不了。

所以,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正常签署。但加一个附加条款,就是每月给员工三百保险津贴,由其自行上保。

那么,如果员工离职以后,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可以。但是必须先退还保险津贴累计总额。

然后,再由员工将自己的个人应交部分缴足以后,厂里再行补缴企业应缴纳部分。

不知这样操作是否合规??

这个设计程序的核心是:
第一,合同正常签署。
第二,社保厂里愿意缴纳,但员工须将合同里说明的保险津贴全额退后方予缴纳及补偿罚金。

请高人指点!!多谢!!最好回答时附上有关支持您结论的法条!!

1、“可否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附加条件来应对社保?”:
  (1)以你所说,“加一个附加条款,就是每月给员工三百保险津贴,由其自行上保”是劳动合同中的无效约定,因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规定了社保是用人单位方的法定义务,单位不得以“约定”来对抗法定义务,即使单位和员工做了这样的约定,一旦员工将来提起仲裁,单位还是会输。
  (2)这样做 对单位不利:约定无效,单位还必须按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这笔钱省不下;而且,将来一旦劳动部门查出来或是有员工举报,单位还可能承担被处罚的责任;三是已经给了员工的社保钱,如果员工自己不购买、却已经离职到全国各地,单位在约定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很难再收回这部分钱,又是一笔损失。

  2、“不知这样操作是否合规?”:当然不合规,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

  3、“现在的情况,是员工不想交社保,厂里也不想交社保”:现在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因为社保无法做到省级统筹、全国统筹,很多员工不愿买社保,目前广东等地就有这样将单位应购买社保的钱发到员工手中的例子,但这些单位也只是私下与员工协商、有私下协议,这事如果是这写到劳动合同里,肯定会被确认为无效。
  应该说,随着社保全国统筹步伐的加快,员工不愿买社保的现象应该针很快减少。

合同在违反国家规定外是无效合同;所以附加当然是可以的;

绝对不行的,员工不愿意不保险的情况确实有,但如果企业顺从员工的意愿,每月给点钱不就上了,将来不管是被社保查到,还是员工投诉,企业都是要承担风险的,还有补缴时的滞纳金等等。
其次,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可以订立附加条件的,但前提必须是附加条件是合法的,如果你订立的是违法的,那么这个附加条件是无效的。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如果是北京的,可是上劳动保障网上查找法规。

1.既然都愿意每月给员工三百保险津贴,就没有必要来个附加条款。
2.对于员工不想交社保,跟他们把这里面的利害关系讲清楚(更要强调给他们的保障),他们应该能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