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可以这样使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5:34:49
前日我在报纸上可见这样一则公告:
XXXX自治区XX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XX:
本院受理原告黄XX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本人认为,在选用文种方面,这篇公文是否属于小题大作,不应该使用公告,而应该使用通告,不知道正确与否,请指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规定即如此,建议象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通常法律,有必要了解一下.

这种公告不是公文中的公告。